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611号申请人张碧辉,男,1982年9月生。被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9月生。被执行人徐建忠,男,1965年12月生。申请人张碧辉与被执行人王丽、徐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宁南证内字第11377号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丽、徐建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张碧辉的申请,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王丽名下位于溧水区永阳镇宏泰花苑13号404室房地产,由于被执行人王丽、徐建忠下落不明,本院正在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不能在期限内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南证内字第11377号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