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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361-2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苗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苗苗,张彬,韩利祥,聂翠云,朱东升,张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36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韩苗苗,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彬,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韩利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聂翠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朱东升,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秀娥,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苗苗、张彬、韩利祥、聂翠云、朱东升、张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78138.54元,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苗苗、张彬、韩利祥、聂翠云、朱东升、张秀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