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775号
原告:高章兴。
委托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70622B。
法定代表人:艾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崇滨,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章兴诉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高章兴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章兴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洪 逸
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马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