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299号
原告:赵怀祥。
被告:孙太平。上述原、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孙太平(37091919550420003)名下位于莱城区董花园村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的房子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辉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