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831号原告李亚楠被告曲志友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亚楠诉被告曲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被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玉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