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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委字第00019号

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张云峰、王巨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张云峰,王巨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委字第00019号申请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思,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被执行人张云峰。被执行人王巨梅。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张云峰、王巨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解除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签署的报好为401-0033945-00(Re:G2384)的《定期租赁合同》;

二、确认401-0033945-00(Re:G2384)的《定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XJ5118超大对开五色平板印刷机一台序列号Y5CA00968)的所有权归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该租赁物件;

三、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4日的到期未付租金910000元;

四、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4日的违约金191003.33元及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张云峰、王巨梅对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张云峰、王巨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629元,由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张云峰、王巨梅共同负担,江苏顺顺纸品有限公司、张云峰、王巨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粘 铭

审判员  王德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