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831号原告吴海萍,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吴娟,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童航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萍诉被告吴娟、童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萍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萍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无代
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