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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73-2号

于同波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同波,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于同波,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东南村***号。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同波与被执行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李丽所有的房产(他人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威海市前亭子夼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现案外人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威海市前亭子夼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之中,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6)鲁1002执27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