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凌秀梅,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刘爱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叶开琴(曾用名周玉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凌秀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爱华、叶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22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4元。本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爱华的某门面房,因该门面房在短期内无法处置,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