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32号之二原告解某甲。委托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乙。委托代理人杨立元,保定市徐水区安肃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甲与被告解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解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祥
审 判 员 宋艳霞
人民陪审员 杜 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