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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申79号

王玲章与谢保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玲章,谢保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申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玲章,女,汉族,1950年5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保真,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生。再审申请人王玲章因与被申请人谢保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玲章申请再审称:(一)王玲章与谢保真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玲章是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汗公司)的职工,对外代表公司发展投资客户。谢保真委托王玲章代办将资金存入大汗公司,每月收取利息。应当由大汗公司承担责任,认定王玲章承担责任错误。(二)本案涉及委托理财、非法集资、债权转让等多个法律问题,并且王玲章自始至终否认借贷关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三)本案应当追加大汗公司为被告,陈新华为第三人。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借款协议由谢保真、王玲章二人签订,并且在协议中约定用王玲章的房屋作为担保,故一审认定王玲章与谢保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王玲章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二)谢保真与王玲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有双方的借款协议为证,一审庭审期间王玲章并未否认借款协议的真实性,认可陈新华将其五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谢保真,并称钱虽然存到大汗公司,但愿意偿还谢保真的钱,故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三)大汗公司不属本案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王玲章对陈新华将债权转让给谢保真也予以认可,故王玲章要求追加大汗公司为被告,陈新华为第三人缺乏依据。综上,王玲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玲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国生

审 判 员  姚翠萍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