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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初1321号

刘汉文与何润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汉文,何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初1321号原告刘汉文,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润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文与被告何润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