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初1321号原告刘汉文,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润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文与被告何润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