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施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2015)恒民初字第015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横山县王圪堵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支付给被执行人王某甲挂靠延安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榆林市王圪堵水库横山现移民安置区南岸主灌溉渠道、抽水站水利设施工程Ⅰ标工程款予以扣留,我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将该笔70万元工程款予以扣留。申请人施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需对该笔款项继续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山县王圪堵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支付给被执行人王某甲挂靠延安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榆林市王圪堵水库横山现移民安置区南岸主灌溉渠道、抽水站水利设施工程Ⅰ标工程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黄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