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897号
原告:白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告:刘某某,女,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宝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