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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331号

宋巧诉张秀东、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案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巧,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宋巧,女,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张秀东,男,汉族,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保定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第25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峰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索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