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2行初88号原告孙金华。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冬冬,系原告之子。被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地址高碑店市迎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牛月峰,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孙翠兰。第三人孙小霞。第三人孙小群。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金华诉被告高碑店市(原新城县)人民政府1986年8月10日颁发给第三人孙翠兰、孙小霞、孙小群父亲孙光跃证号为0036132宅基地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金华诉称,原告爷爷孙波婚后有五个儿子,有三亩宅基地,盖了三个院。原告父亲孙广功排行第四,第三人父亲孙广跃排行老大。1977年原告父亲申请宅基地时,因原告爷爷家第一排房子已全部坍塌,村委会就分给原告父亲一块宅基地,原告父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4间。1997年给子女分家,将这4间房屋分给了原告。同年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高集建(97)字第03000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原告又翻建了该房。第三人现在向原告主张该房是其父亲孙广跃的,并拿出1986年8月10日原新城县政府为孙广跃颁发的宅基地证。该房在1986年时一直是原告和父母一起居住,第三人父亲携全家自1970年就去了北京工作生活,家中并无宅基地。但不知被告前身新城县人民政府据何将原告家居住多年的房屋办到第三人父亲名下,故此原告认为原新城县政府1986年8月10日为第三人父亲颁发的宅基地证没有以事实和法定程序办理,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孙金华认为,被告在2000年5月11日发布通告,对持有的宅基地证应换领新集体土地使用证。2015年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时,通过开庭原告才知道第三人的父亲在1986年办了宅基地证。所以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第三人父亲孙广跃的宅基地证没有档案资料,请法院依法认定。第三人认为我们提供了孙广跃的宅基地证,颁发时间是1986年,至今已超过20年。原告知道与不知道,超过20年,原告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孙金华诉称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高碑店市(原新城县)人民政府1986年8月10日颁发给第三人父亲孙光跃证号为0036132宅基地证无效。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已超过20年。原告孙金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金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志民
审判员 续永强
审判员 汪 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