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058号原告叶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撤诉状收到日期为2016年6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