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438号
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城隍庙涉案房屋102室,机构代码证:79357773-0
委托代理人:黄洪昌,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晓红,该单位职工。
被告: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莲都大厦商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章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