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荣,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张正荣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荣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正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正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正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王屹东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