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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2660号

张正荣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荣,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张正荣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荣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正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正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正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王屹东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