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41-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建。被执行人邹启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启明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昌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