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林业局植保站一分站。被执行人袁根法。
原告晋州市林业局植保站一分站与被告袁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东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8700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