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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04号之一

李玉梅与陈昌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梅,陈昌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陈昌玉,男,汉族,住无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昌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昌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