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陈昌玉,男,汉族,住无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昌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昌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