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财保7-1号
申请人:李华军,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蒙城县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国强,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黄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诉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国强银行账户存款60000万元。因被申请人国强已与申请人李华军和解,申请人李华军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国强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地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