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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864号

王某与毛军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毛军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864号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德通。

被告:毛军华(曾用名毛海其)。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毛军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某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包荷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