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864号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德通。
被告:毛军华(曾用名毛海其)。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毛军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某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包荷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