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5执227号之二

武双亭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霍托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双亭,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霍托气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双亭,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生产委XX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霍托气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法定代表人戴春超,职务村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霍托气村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