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双亭,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生产委XX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霍托气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法定代表人戴春超,职务村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霍托气村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