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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执补字第8号

王社福、唐正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社福,唐正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补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王社福,男,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被执行人:唐正春,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社福与被执行人唐正春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2万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