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669号
原告:杨云中,男。
委托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臣,男。
被告:赵青峰,男。
被告:吕晓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中与被告赵青峰、赵臣、吕晓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中以被告暂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中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