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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669号

杨云中与赵臣、赵青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云中,赵臣,赵青峰,吕晓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669号

原告:杨云中,男。

委托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臣,男。

被告:赵青峰,男。

被告:吕晓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中与被告赵青峰、赵臣、吕晓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中以被告暂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中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