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0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康森,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进勇,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康伟,住广东省潮阳市。
上诉人郑康森因与被上诉人方进勇、郑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郑康森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郑康森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康森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康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