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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589号

郑康森与方进勇、郑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康森,方进勇,郑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0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康森,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进勇,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康伟,住广东省潮阳市。

上诉人郑康森因与被上诉人方进勇、郑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郑康森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郑康森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康森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康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