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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659号

山东蒙阴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李杰、马桂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李杰,马桂玲,刘启明,张德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负责人马永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杰,农民。被执行人马桂玲,农民。被执行人刘启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德厚,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杰、马桂玲、刘启明、张德厚债权纠纷一案,蒙阴县公证处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蒙证经字第2817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杰、马桂玲、刘启明、张德厚债权纠纷一案的(2013)蒙证经字第2817号公证债权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