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995号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正,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金挨科。被告张伴伴。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金挨科、张伴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昱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