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605号
原告:XX,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伟,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庞影,女,1981年6月1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李家伟、庞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伟、庞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家伟、庞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李 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