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2月1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饶某先后三次来到抚州市珍展鞋业厂房对面,进入被害人陈某的便民超市进行盗窃,先后盗窃了超市里的槟榔、火腿肠、猪脚、长寿面、榨菜、身份证、驾驶证、老虎钳、螺丝刀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等物品。2016年2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饶某来到抚州市钟岭街办陈家新村,进入被害人邓某家中厨房盗窃,将厨房里的7包长寿面、一包腊肉、一袋牛杂等物品偷走,后被邓某等人发现并当场抓获。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食品合计价值人民币为675元。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归案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徐某、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邓某的陈述;4、被告人饶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饶某先后三次来到抚州市珍展鞋业厂房对面,通过爬超市后面围墙门洞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所开的便民超市实施盗窃。饶某在超市内先后共盗得口味王槟榔(24克/包)20包、双汇王中王火腿肠(38克/根)50根、香味佬盐焗猪脚(130克/包)15包、黄色装春丝牌长寿面1箱、木耳小菜榨菜(180克/包)40包、众富山妹子霉豆腐(280克/瓶)6瓶、老虎钳、螺丝刀、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人���币500元等物品。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饶某在被害人陈某所开超市盗窃的槟榔、火腿肠、盐焗猪脚、长寿面、榨菜和霉豆腐共价值人民币554元。另查明,被害人陈某考虑到被告人饶某家庭生活困难,于2016年2月24日对被告人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他三次到珍展鞋业对面的一家小超市盗窃,他不记得超市的名字。他每次都是从小超市后面的围墙的门洞爬进超市。进入小超市后,他三次一共偷了20袋槟榔、50根左右的火腿肠、几百块零钱、两把老虎钳、一盒螺丝刀和一些零食(具体什么零食和数量他记不清了)。第一次进入超市盗窃时他还看到柜台里面有个钱包,里面没有钱,但有一个叫“陈某”的身份证。因为他的身份证丢失很久了,他就将这张身份证放在身上,将钱包扔在超市后面的草地里。他有一次无意中看到超市后面的门洞,而且门洞里面的超市后门没关,他就想进去偷点东西。他盗窃没有同伙。他知道自己行为是犯法的,但是觉得偷点吃的应该没什么大不了。
被告人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他的超市开在珍展鞋业厂门对面,是商居两用的楼房,下面一层靠马路是超市,里面是厨房和饭厅,他们住在二楼。他所开的超市被人入室盗窃了三次,盗窃时间是在2015年底。三次被盗的物品有:20包口味王槟榔价值200元、50根火腿肠价值50元、15包盐焗猪脚价值112.5元、春丝牌长寿面一箱价值81元、40包榨菜价值80元、6瓶霉豆腐价值30元、放在钱包里的500元左右现金、他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货架上价值1100元左右的零食和物品也被偷了。具体每次盗窃什么东西他记不清楚,总共被盗物品价值2000元左右。另外还有几把老虎钳和螺丝刀也被偷了。他被盗物品没有进货单,小本生意没有注重这些。3、物证、书证(1)指认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陈某所开的便民超市被盗现场照片七张在卷。姓名为“陈某”的身份证、老虎钳和螺丝刀是被告人饶某在被害人陈某所开的便民超市盗窃而来。(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考虑到被告人饶某家庭生活困难,于2016年2月24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被告人饶某的刑事责任。4、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临价认字(2016)第060号证实:无实物口味王槟榔(24克/包)20包计算价值¥200元;无实物双汇王中王火腿肠(38克/根)50根计算价值¥50元;无实物香味佬盐焗猪脚(130克/包)15包计算价值¥113元;无实物黄色装春丝牌长寿面1箱计算价值¥81元;无实物木耳小菜榨菜(180克/包)40包计算价值¥80元;无实物众富山妹子霉豆腐(280克/瓶)6瓶计算价值¥30元;共计算价值¥554元。(二)2016年2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饶某窜至抚州市钟岭街办陈家新村被害人邓某家中的厨房盗窃食物。饶某在厨房内盗得春丝牌长寿面7包、熟牛杂1袋及湖南腊肉1包等物品后,在准备离开时被邓某的儿子发现,后被邓某及其朋友当场抓获。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饶某在邓某家厨房盗得的长寿面、牛杂及腊肉共价值人民币121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9日18时许,他从飓风网吧出来,然后就在外面到处乱走。大概走到23时30分许,因为他和家里人有矛盾,身上的钱又用光了,他当时很饿,就想到旁边的房子里看看有没有吃的。之后他找了一栋没有养狗的而且厨房门打开的房子,然后从厨房进去想偷点可以吃的东西。他找了一会没有找到现成可以吃的东西,于是就从厨房的柜子里拿了7包长寿面、一包腊肉和一袋牛杂放进他的袋子里,之后就准备出门离开。这时有一名男子进来,正好看见他从厨房后门准备走,就大喊抓贼。他当时怕了就跑,后面就有人追他,大概追了他有一两分钟,他自己不小心摔倒在地。之后那些人想上前控制他,他就捡起地上的石头装着想砸那些人,当时没有敢砸,之后那几个人就把他控制住了,并将他带到公安机关。他当时带了两把老虎钳和几把螺丝刀去作案。这些作案工具是他之前在一家超市偷的。他偷的东西和老虎钳、螺丝刀都在他的袋子里。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0日0时许,他儿子准备到厨房煮面,发现有个人影在厨房里,他儿子就大声喊他说有贼。当时他和朋友李某、徐某正在客厅里面喝茶,听到声音后他们赶紧追了出去。追了大概三百米后,他们三人将男子扑倒在地。该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想砸他们,没有砸到。之后他们将该男子制服,并在男子随身携带的包里找到他厨房里的面、腊肉等食物,并有几把老虎钳等作案工具。他们拨打了110报警。他家厨房在他家院子里靠东边的位置。他母亲和老表长期在院子里居住。该男子应该是从外面爬墙进入院里的。3、证人徐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0时许,徐某和李某一起在邓某家玩,突然听到邓某儿子喊抓贼,于是他们三人就追了出去。追了300米左右,这名男子摔倒在地,他们三人将男子按在地上,在这过程��该男子还想用石头砸他们。他们将该男子控制住后,就拨打了110报警。4、物证、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2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饶某到邓某家院子里的厨房,将邓某放在厨房内的食物装到自己随身带的一个手提旅行袋内。在准备离开时,被邓某的家人发现,随后在逃跑过程中被邓某和朋友当场抓获。(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2016年2月10日依法扣押被告人饶某老虎钳贰把、蓝色盒子装螺丝刀壹盒、无电话卡杂牌手机壹部、春丝牌长寿面柒袋、湖南风味腊肉贰袋、牛杂壹袋及陈某身份证壹张。(3)指认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证实:饶某在邓某家盗窃了七袋春丝牌长寿面、两袋捆绑在一起的腊肉、一袋牛杂和一块黑色碳。饶某指认邓某被盗案现场照片五张在卷,被害人邓某盗窃现场为入户盗窃。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邓某辨认出该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2016年2月10日凌晨到其家厨房盗窃的男子,即饶某。6、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临价认字(2016)第060号证实:春丝牌长寿面7包计算价值¥21元;熟牛杂1袋/2斤价值¥100元;湖南腊肉1包,已过保质期;共计算价值¥121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饶某出生于1992年4月16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后三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超市内的槟榔、火腿肠、猪脚、长寿面、榨菜、霉豆腐等食物及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驾驶证、老虎钳、螺丝刀等物品;还入户盗窃他人厨房内的长寿面、腊肉、牛杂等食物;以上食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7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饶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系因生活所迫而盗窃,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周欣
人民陪审员 龚 敏
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