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被执行人郭新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新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2执1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