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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德顺管业有限公司,李玉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临同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637373-8。法定代表人常应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侠,女,1976年7月2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辛寨行政村辛寨****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德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1民事判决书确认,李玉侠偿还安徽德顺管业有限公司货款余款644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侠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