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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财保54号

濮阳县地方税务局、河北水务集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县地方税务局,河北水务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54号申请人濮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121号。法定代表人谷惠方,局长。被申请人河北水务集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缴纳耕地占用税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水务集团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69×××84上的存款63217022.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