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54号申请人濮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121号。法定代表人谷惠方,局长。被申请人河北水务集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缴纳耕地占用税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水务集团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69×××84上的存款63217022.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