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0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李,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莎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丁李与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李与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李与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李与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丁李负担611元,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开多
审 判 员 马 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