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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250号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250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29-4。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帮敏,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剑波,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洁16161616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