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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5-1号

赵在玖与王树荣、张友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在玖,王树荣,张友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5-1号申请人赵在玖,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荣,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友珍,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赵在玖申请执行王树荣、张友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树荣、张友珍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赵在玖依据(2015)大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树荣、张友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