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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11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高明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高明宝,高成贤,高成国,高丕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宝,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高成贤,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高成国,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高丕孟,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高明宝、高成贤、高成国、高丕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兴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