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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71号

张中钱与卫建军等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中钱,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卫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中钱,男,4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黄家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元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卫建军,男,4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张中钱与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卫建军劳务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卫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中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