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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203号

张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03号移送执行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亚男,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亚男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亚男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善湖

审 判 员  宋玉刚

人民陪审员  谷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进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