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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申254号

张怀汛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怀汛,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2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怀汛。

委托代理人:罗勋。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盛洪涛,该局局长。一审

第三人: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怀汛因诉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延期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怀汛申请再审称:(一)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作出12次延期拆迁行政许可,违反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拆迁许可只能延长半年的规定,该行政行为违法;(二)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判,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土资规拆许延字(2014)第35-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该局经审查后批准其延期拆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二审据此驳回张怀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外,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开庭,直接进行书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怀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怀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承

审判员 王志荣

审判员 宗澄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