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33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艾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33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艾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