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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43号

林朝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朝,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43号

原告:林朝。

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波。

原告林朝为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1元,由原告林朝负担。

审 判 长  乐思波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