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43号
原告:林朝。
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波。
原告林朝为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1元,由原告林朝负担。
审 判 长 乐思波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