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992号
原告:华宇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6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宇波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宇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宇波负担。
审 判 员 张 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以筱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