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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913号之一

刘炳岩与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炳岩,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炳岩,系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小区18号。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岩与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