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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833号

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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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33号原���申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敬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