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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182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密良、张金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密良,张金付,刘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海帅,该公司桃花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密良。被执行人张金付。被执行人刘孟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密良、张金付、刘孟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根友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陈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朝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