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55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7民初4143号立案受理原告石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胡之母李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本案原告石亦因此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回避,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特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胡之母李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且本案原告石亦因此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回避,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为石诉胡离婚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代理
审判员 蔡 琳
代理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