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637号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波富,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樊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美雅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元,由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秦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